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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0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許育菱

原 告
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惠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被 告
情定團膳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俊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及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909,233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8,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土地/房屋 面積 (平方公尺) 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 (新臺幣)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鹽行段1532地號) 2,975.47 20,500元 全部 60,997,135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鹽行段1532-12地號) 19.83 8,400元 全部 166,572元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鹽行段1532-16地號) 12.78 8,400元 全部 107,352元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鹽行段1533-4地號) 19.46 8,400元 全部 163,464元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鹽行段1534-3地號) 13.1 8,400元 全部 110,040元 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鹽行段1535地號) 486.87 11,000元 全部 5,355,570元 7.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房屋  19,009,100元 全部 19,009,100元 合計:85,909,2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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