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33號
- 原告
- 楷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鳳儀
- 訴訟代理人
- 林三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32,7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9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93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32,7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9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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