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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6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葉淑儀

原告
高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英
被告
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98,0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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