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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
    葉淑儀

  • 當事人
    高亨股份有限公司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64號 原 告 高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英 被 告 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98,067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83,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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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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