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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30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張麗娟

原告
吉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江山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水盛等人,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30

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月31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45,99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5,2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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