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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84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伍逸康

原告
南驛大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澤熹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興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萬5,000元,應繳裁判費2萬2,087元,扣除原告先前因聲請發支付命令繳納之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1,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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