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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
    伍逸康
  • 法定代理人
    黃澤熹、陳志偉

  • 原告
    南驛大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嘉興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84號 原 告 南驛大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澤熹 被 告 嘉興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5 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0年8月12日寄存於原告營業所之警察機關,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22日午後12時發生送達效力,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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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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