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9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陳尹捷

上訴人
即被告
莊清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惠博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22日110年度訴字第109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及莊清堯、莊信隆清償債務,經本院民國111年7月22日110年度訴字第1090號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及莊清堯、莊信隆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謝招之遺產範圍內,各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及自95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其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為12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90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