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89號
- 原告
- 閎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焦佑衡
- 訴訟代理人
- 鄭植元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又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家瑋律師
- 被告
- 傑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祥
- 法定代理人
- 楊智超
- 訴訟代理人
- 黃毓棋律師
- 設南部科學園區臺南市○○區○○○路0 號0樓
李羽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8頁第四段關於「原告先位主張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自105年5月6月16日起不存在,……原告備位請求確認兩造間之清算人(即董事)委任關係自110年1月27日起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先位主張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自105年6月16日起不存在,……原告備位請求確認兩造間之清算人(即董事)委任關係自110年3月17日起不存在……」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