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1號
- 原告
- 林昱齊
- 被告
- 國泰產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暨應受判斷事項之聲明,復為同法第244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表明被告為「國泰產險」,經本院查詢後並無國泰產險其人或法人,且由原告書狀所載之事實及理由亦無法特定原告之訴訟標的,經本院發函命原告於文到7日內補正當事人及本件之請求權基礎,該函已於民國110年2月3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應認原告起訴不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所定之程式,又不依命補正,本院自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