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55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順鑫專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昆廷
- 被 上訴人
- 即 原 告 嚴昱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嚴昱龍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35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殺人)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3,992元,是依法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7,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