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9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淵博
- 訴訟代理人
- 梁凱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薇涵、蘇崑銘、陳乾禾、王禎鞠間因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115 年2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萬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 萬0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