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7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柯雅惠

上訴人
即被告
富丞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佳綉
上訴人
即被告
合恆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照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福得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備之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開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上訴人富丞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另於同年月19日寄存送達上訴人合恆建設有限公司,於同年月00日生寄存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可憑(本院卷第367至369頁)。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可參(本院卷第373至389頁),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