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8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蘇偉碩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中龍、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又本件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及繕本,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