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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8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施志遠

上訴人
即原告
蘇偉碩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中龍、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又本件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及繕本,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志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81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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