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63號
- 原告
- 維冠龍殿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徐家偉
- 訴訟代理人
- 黃聖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郁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清水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朱冠宣律師
- 被告
- 黃泰男
- 被告
- 景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璧鴻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張雅惠
王燕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維冠龍殿大樓管理委員會」應更正為「維冠龍殿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係因原告歷次書狀均將名稱記載為「維冠龍殿大樓管理委員會」(見附民卷第5頁、本院卷第39頁、第77頁、第99頁)而發生錯誤,惟依卷內委任書及函文仍可判斷認定原告確為「維冠龍殿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見附民卷第13頁、本院卷第41頁)。本院審酌兩造對於彼此均有相當熟悉程度,此錯誤不影響當事人認知,如不准予更正將衍生無謂爭執,致有訴訟不經濟情形,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