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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72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林勳煜

原告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韓榮華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韋甫律師
被告
承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吟
訴訟代理人
吳明宗

伍安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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