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2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文
- 代理人
- 何幸芩
- 被告
- 暉春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志隆
鄭信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9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302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9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302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其中關於「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02號清償借款事件之原告,本院於110年3月31日為110年度訴字第302號民事判決,並於110年5月19日核發確定證明書,上開確定證明書關於「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部分之記載,係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