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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08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許育菱

上訴人
即原告
正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鈴惠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聖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1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正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6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上訴人黃鈴惠上訴利益為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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