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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05號

請求履行保固責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張麗娟

上訴人
即原告
中央電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剛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陽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05號請求履行保固責任等事

項,上訴人不服本院111年11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台幣4,120,15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2,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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