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30號
- 反訴原告
- 允威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子文
- 訴訟代理人
- 周念暉律師
- 反訴被告
- 茁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素珍
- 訴訟代理人
- 李合法律師
劉芝光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以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反訴原告之聲明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33萬9,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33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