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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30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廖建瑋

反訴原告
允威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文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反訴被告
茁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素珍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劉芝光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以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反訴原告之聲明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33萬9,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33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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