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1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蘇正賢

原告
裕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榮源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曾聲請對被告銳化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銳化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07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