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74號
- 原告
- 鼎烽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田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亭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冠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依涵律師
- 被告
- 台灣金石利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家鳴
- 訴訟代理人
- 梁石輝
謝武良
莊美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陳明下列事項:就所主張「Ø180押出機螺桿以對接方式製作」之瑕疵,是否曾定期請求被告修補(補正),暨相關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