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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葉淑儀

原告
翁儷芹
訴訟代理人
劉明璋律師
被告
松興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鳳
被告
長鎰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亨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朝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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