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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18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張玉萱張麗娟陳䊹伊

上訴人
即被告
亞仕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篤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正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1,5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3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張麗娟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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