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20號
- 原告
- 林娉如
- 訴訟代理人
- 鄭旭廷律師
- 被告
- 田圓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娃秀
- 訴訟代理人
- 林招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參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