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田玉芬
- 原告陳林宏、李幸蓮、李嘉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9號 原 告 陳林宏 李幸蓮 李嘉玲 前列陳林宏、李幸蓮、李嘉玲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高亦昀律師 被 告 吳丁財 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律師 蔡瑜真律師 被 告 台灣守護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仁昌 訴訟代理人 張堯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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