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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
    林勳煜

  • 當事人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妍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原 告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永輝 訴訟代理人 蔡東欽 黃毓棋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陳秀嬋律師 被 告 妍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昌 訴訟代理人 王藝臻律師 被 告 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孟恒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莊文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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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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