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 原告
-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永輝
- 訴訟代理人
- 蔡東欽
- 訴訟代理人
- 黃毓棋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世勳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秀嬋律師
- 被告
- 妍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昌
- 訴訟代理人
- 王藝臻律師
- 被告
- 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孟恒
- 訴訟代理人
- 李子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