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法官吳金芳
- 原告鄭洪麗花、鄭佳勇、鄭雅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43號 原 告 鄭洪麗花 原 告 鄭佳勇 訴訟代理人 吳文淑律師 原 告 鄭雅苓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冠龍律師 被 告 和昕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施昭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坤茂律師 黃楓茹律師 蘇小津律師 郭俊銘律師 曾邑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之民事抗告狀繕本業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合法送 達被告,且本院前於113年2月1日再以公務電話通知被告是 否提出答辯狀,然迄113年2月27日止,被告均未具狀表示意見或為任何答辯,此有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爰本於職權撤銷本院112年12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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