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43號
- 原告
- 鄭洪麗花
- 原告
- 鄭佳勇
- 訴訟代理人
- 吳文淑律師
- 原告
- 鄭雅苓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方金寶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冠龍律師
- 被告
- 和昕開發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施昭佑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朱坤茂律師
黃楓茹律師
蘇小津律師
郭俊銘律師
曾邑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之民事抗告狀繕本業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合法送達被告,且本院前於113年2月1日再以公務電話通知被告是否提出答辯狀,然迄113年2月27日止,被告均未具狀表示意見或為任何答辯,此有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爰本於職權撤銷本院112年12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