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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陳淑卿

原告
鄭洪麗花
原告
鄭佳勇
原告
鄭雅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冠龍律師
被告
和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雅晨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被告
昌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洋
訴訟代理人
伍安泰律師
被告
施昭佑
訴訟代理人
朱坤茂律師
複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展至民國113年1月31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案情複雜,且原告前於112年12月11日具狀陳報兩造於另案試行調解,請求再開辯論,其後於宣判前(25日)再陳報調解不成立(112年12月28日具狀,本院於112年12月29日受狀),因等候兩造調解結果,而有延展宣判期日等事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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