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 上訴人
- 和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雅晨
- 上訴人
- 昌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川威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承洋
- 上訴人
- 施昭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洪麗花等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8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