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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7號

請求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伍逸康

原告
陸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山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
被告
王藝珍
被告
蘇鈺珺
被告
姚松義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玄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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