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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4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許育菱

上訴人
即被告
合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高銘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1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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