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合仕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發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銘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1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字第6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1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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