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號
- 聲請人
- 築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祐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8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8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7月9日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0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01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築鄉企業有限公司張祐豪 玉山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107年5月15日 15,000元 OOOOO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