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5號
- 聲請人
- 揚程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春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8月6日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0年2月8日屆滿(2月6日為假日順延至8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259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聯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洪愛雅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 揚程機械有限公司 109年6月30日 44,625元 A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