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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
    陳尹捷
  • 法定代理人
    陳卓雁

  • 原告
    比利時商台灣焙樂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陳信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比利時商台灣焙樂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卓雁 代 理 人 陳信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於 民國109年8月20日寄到聲請人之臺北辦公室,經簽收後,聲請人於同年9月22日因查無銷帳及託收紀錄,而發現系爭支 票遺失,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73號公示催告,並已於同年10月19日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因系爭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9年10月19日公告在本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4月19日 屆滿,上開期間內並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克林姆之屋 鄭彩琴 元大商業銀行 開元分行 比利時商台灣焙樂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09年9月15日 12,222元 A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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