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2號
- 聲請人
- 比利時商台灣焙樂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卓雁
- 代理人
- 陳信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於
民國109年8月20日寄到聲請人之臺北辦公室,經簽收後,聲
請人於同年9月22日因查無銷帳及託收紀錄,而發現系爭支
票遺失,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73號公示催告,並已
於同年10月19日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誤。茲因系爭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9年10月1
9日公告在本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4月19日
屆滿,上開期間內並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克林姆之屋 鄭彩琴 元大商業銀行 開元分行 比利時商台灣焙樂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09年9月15日 12,222元 A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