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3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葉淑儀

聲請人
葉陳蕉
代理人
葉煉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6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附表所示股票(下稱
    系爭股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78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1月18日於本院網路公示
    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
    依法主張權利,爰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
    7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月18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
    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
    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ND-9278-6 1 1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