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77號
- 聲請人
- 惠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華
- 代理人
- 朱秋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
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2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2月26日於本院網路公示催告
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因無人主張權
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依法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
字第4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2月26日於本院網站公告
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
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
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7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惠光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2 惠光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3 惠光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4 惠光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