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20號
- 聲請人
- 韻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姚霆
- 訴訟代理人
- 王鈺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於民國110年1月25日火災毀損,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0年4月20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10年4月20日公告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32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金麗企業有限公司 李順龍 彰化商業銀行 歸仁分行 韻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2月5日 21,987元 P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