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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盧亨龍

聲請人
林莉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6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8紙,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01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9年9月2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
    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為此聲請判決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
    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
    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50349-7 1 50  2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64686-3 1 200  3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82344-8 1 30  4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 1 67  5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1 69  6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1 41  7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22  8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1 28  9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 20  10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1 57  11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1 64  12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 1 32  13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 1 31  14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 1 31  15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1 220  16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1 220  17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735  18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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