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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字第10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羅郁棣

原告
合鑫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合順
訴訟代理人
謝宏仁
被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義陽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1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原告為責任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應為「訴訟有無理由」,而非「當事人不適格」之問題。

二、本件仍應就原告請求有無理由加以調查:

㈠、訴外人王賢斌是否為原告之「受僱人」?

㈡、事故發生時王賢斌是否「執行職務」?

㈢、原告有無受王賢斌補償之請求?

三、本院另函請兩造以書狀提出證據,並敘明有何證據請求調查,請務必遵期提出書狀,110年10月18日庭期預計傳喚證人,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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