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保險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合鑫工程行、陳合順、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曾義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字第10號 原 告 合鑫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合順 訴訟代理人 謝宏仁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義陽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1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原告為責任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應為「訴訟有無理由」,而非「當事人不適格」之問題。二、本件仍應就原告請求有無理由加以調查: ㈠、訴外人王賢斌是否為原告之「受僱人」? ㈡、事故發生時王賢斌是否「執行職務」? ㈢、原告有無受王賢斌補償之請求? 三、本院另函請兩造以書狀提出證據,並敘明有何證據請求調查,請務必遵期提出書狀,110年10月18日庭期預計傳喚證人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