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字第10號
- 原告
- 合鑫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陳合順
- 訴訟代理人
- 謝宏仁
- 被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義陽
- 訴訟代理人
- 魏至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1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原告為責任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應為「訴訟有無理由」,而非「當事人不適格」之問題。
二、本件仍應就原告請求有無理由加以調查:
㈠、訴外人王賢斌是否為原告之「受僱人」?
㈡、事故發生時王賢斌是否「執行職務」?
㈢、原告有無受王賢斌補償之請求?
三、本院另函請兩造以書狀提出證據,並敘明有何證據請求調查,請務必遵期提出書狀,110年10月18日庭期預計傳喚證人,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