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字第17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余玟慧

上訴人
即原告
朝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娥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98,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以110年度保險字第17號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業於111年4月26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保險…」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