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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
    李杭倫
  • 法定代理人
    吳金龍

  • 原告
    邵珮茹
  • 被告
    帝一計程車客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邵珮茹 相 對 人 帝一計程車客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 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帝一計程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帝一計程車客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條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 文。 二、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於書狀內表明相對人姓名為帝一計程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經本院職權調取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卡,發現相對人姓名應為帝一計程車客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然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中卻誤寫相對人為帝一計程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是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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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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