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專調字第14號
- 聲請人
- 黃秋田
以上原告與被告雄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薪資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請求積欠工資
、資遣費、非自願離職、預告工資、年終獎金、出差費及賠償薪
資之利息及精神慰撫金,亦未載明應提撥之勞工退休金數額,使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調解費用,茲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逾期
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勞專調字第14號
以上原告與被告雄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薪資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請求積欠工資
、資遣費、非自願離職、預告工資、年終獎金、出差費及賠償薪
資之利息及精神慰撫金,亦未載明應提撥之勞工退休金數額,使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調解費用,茲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逾期
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專…」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