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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專調字第14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田玉芬

聲請人
黃秋田

以上原告與被告雄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薪資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請求積欠工資

、資遣費、非自願離職、預告工資、年終獎金、出差費及賠償薪

資之利息及精神慰撫金,亦未載明應提撥之勞工退休金數額,使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調解費用,茲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逾期

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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