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專調字第54號
- 聲請人
- 邵珮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帝一計程車客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其新臺幣(下同)66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日5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