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聲字第5號
- 聲請人
- 喬陞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勝聰
- 訴訟代理人
- 蘇文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方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婉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子誠律師
- 相對人
- 謝忠勲
林慧如
蘇清水律師
黃聖珮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謝忠勲、林慧如、蘇清水律師、黃聖珮律師就聲請人於民國110年5月19日民事準備程序(二)暨保持秘密命令聲請狀提出之「2018選項報價」及「模具規範說明文件」,不得為實施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 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5月19日民事準備程序(二)暨保持秘密命令聲請狀提出之「2018選項報價」及「模具規範說明文件」(附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號卷第55至121頁),內含聲請人之報價、模具規範資訊,核屬用以銷售或經營之商業性資訊,依一般交易情形,不會對無關之第三人揭露,而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且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聲請人主張上開證據資料為其所有之營業秘密,應屬可信。此外,迄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為止,相對人尚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如主文所示證據之內容,則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準此,聲請人主張如主文所示證據之內容為其所有之營業秘密,而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