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5號
- 原告
- 蘇美莉
以上原告與被告帝一計程車客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
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
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
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
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6,000元、(二)被告應
開立非自願離職服務證明書予原告、(三)被告應提繳236,280元
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經核原告訴之聲明第1
、3項關於請求資遣費、預告工資、工資、特別休假工資及退休
金共計432,280元【計算式:196,000元+236,280元=432,280元】
部分,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是此部分訴訟標的
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0元(即原應爭裁判費4,740元扣除2
/3後為1,580元)。再原告另聲請請求被告發給非自願離職服務證
明書部分,則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
規定,則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以,本件合計應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為4,580元【計算式:1,580元+3,000元=4,5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田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