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許雅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0號 原 告 許雅芳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林祈福律師 被 告 喬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榮 訴訟代理人 林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