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陳宥滔、鼎綺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陳小雯、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曾子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7號 原 告 陳宥滔 被 告 鼎綺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小雯 被 告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而提起本件訴訟,然被告鼎綺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均位於桃園市,且原告自陳其勞務提供地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有民事起訴狀1份及經濟部商工登記 公示資料查詢2份在卷可稽,是以被告之事務所及原告提供 勞務之地點,均非本院轄區,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