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智財)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劉秀君
- 法定代理人陳威瑾
- 當事人亞獵士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9號 原 告 亞獵士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瑾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冠龍律師 陳筱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偉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632元,惟本件於原告在民國110年6月29日以書狀為訴之追加後,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17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尚不 足6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勞動法庭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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