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林意婕
- 被上訴人
- 台灣萊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師逸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33,240元【計算式:60,554元×12月×5年】,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5,5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而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8,518元【計算式:55,554元×1/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