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洪紹晏、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王文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46號 原 告 洪紹晏 訴訟代理人 邱循真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杉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高亦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委任查名邦律師、高亦昀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然迄未提出委任狀,應再開言詞辯論。請被告或訴訟代理人於收到本裁定5日內,提出合法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謝靜茹